《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P2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P4 【法的效力层级】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 谁制定谁裁决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冲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冲突 | 国务院裁决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提出意见) |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P5 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 |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 |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
部门规章 | 报国务院备案 |
地方政府规章 | 报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P9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P11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P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15 【转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 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可以不经被代理人同意。
P16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
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P16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8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P19 【土地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P19【建设用地使用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②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期限;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⑦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P20 【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P20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P21 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P22 【债权】
P26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P29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P36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P39: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登记优先)
P34:
定金合同 |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定金罚则 |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数额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P41 【财产保险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P42 保险索赔:财产没有全部损失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能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
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P43 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事件(不可抗力);(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 P46~P47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P48 【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P49【企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
P51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P53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①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⑤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⑥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⑧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P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③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P55~P56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 | 行政处罚 (官—民)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
行政处分 (官—官)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刑事责任 ☆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行政处罚 | 刑事责任 |
拘留糖心 | 拘役 |
罚款 | 罚金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合法)财产 |
P5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认定标准:死亡 1 人以上或重
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P60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①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建筑工程;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③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P64
P71~P72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P83 【不予注册】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P85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负责人情形:(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经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P88 以下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②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③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④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⑤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P93~P94 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
P94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P97 【标底】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在开标前予以保密,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P98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P98~P99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 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情形:①逾期送达;②未密封;③未通过资格预审)
P95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P100 招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P104 【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
两阶段招标的 | 第二阶段提出 |
撤回投标文件 |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
撤销投标文件(过错) | 可以不退投标保证金 |
正常签订书面合同后 |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P108 【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 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P108【确定中标人】①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②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注意】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P109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P116~P118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P12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④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⑤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⑥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P126 资质不良☆:(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 、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承揽业务不良:(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质量不良:(1)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按图施工;(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未对涉及 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进行检测
安全不良: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P128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布时限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
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P133~P134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P138 竣工日期
P141 【欠付工程款和垫资的利息支付】
P142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①优先受偿顺序:建设工程价款>抵押权>其他债权
②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各承包人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⑤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依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147 【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生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P150 【可撤销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P149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P152 【施工合同的解除】
发包人解除 |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承包人解除 | ①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②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 务的 |
P153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P158 【试用期】
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③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P16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163~P164 【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 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P177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1 年的限制。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180~P182 【承揽合同】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但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若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应当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定作人在承揽工作完成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P187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P192【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P194 【融资租赁合同】
P197 【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而不是货物。
不可抗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P205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证明。
P21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P221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P222 提高用水效率: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
P223【非传统水源利用】
①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地区应收集雨水养护;
②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③现场机具、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⑤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 30%。
P224 【节地】①红线外临时用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少占用农田和耕地。
②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 安排场地新建绿化。
P228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P230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①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的工厂、仓库等;④在历史建筑物上刻划、涂污。
可以进行的活动: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P231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P234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7)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 外伤害保险;(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 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P235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P240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建筑施工企业负
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P245 【施工作业人员的义务】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③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P254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P255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P261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TXAPP.TV。
P275 【建筑意外伤害险】①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②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③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④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统一支付),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P281 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应急预案修订的情形:(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③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P285【移动现场物件应当满足的条件】
P29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①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②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始资料;③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④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⑤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⑥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措施的资料。
P294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P296【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①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②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P29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
(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P298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责任】①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P304 【国家标准】
P306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P306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鼓励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国家支持在关键共性领域领域利用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P309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P31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P314~P315 【见证取样和送检】
P322 建设单位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P323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①工程规划许可证;②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③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等级表》;④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P325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P327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以及建材、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但可以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
P328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P331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P332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P327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P339 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 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P342 【最低保修期限】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社会投资项目且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竣工前,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P349 仲裁的基本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域外执行力。
民事诉讼基本特征是: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P353 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上下级或同级法院) 管辖权转移: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转移给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上下级法院)
P353【管辖权异议】①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无管辖权。②提出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③ 异议成立的,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驳回。④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P359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当事人的陈述;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证言;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P360【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P372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P373~P374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一裁终局)
P376 【仲裁庭的组成】
P377 【仲裁中的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P377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P379 总结:【文件的效力】
P383~P384 【争议评审机制】争议评审的优势:专业性、快速反应、现场解决问题、争议双方不需要律师的介入、评审后仍可以进行诉讼或仲裁。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程序】①发生争议,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②被申请人在收到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申请人和监理人。
③争议评审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
④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⑤双方接收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
P386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①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②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制定行政许可。
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④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级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⑤除以上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P391 下列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⑦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
③行政指导行为
④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⑥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
⑤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⑩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P377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